黑稅聯(lián)字〔1996〕4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黑龍江省文化廳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于印發(fā)〈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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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黑龍江省文化廳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于印發(fā)〈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稅聯(lián)字〔1996〕4號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文化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于印發(fā)〈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7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各地、市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預扣個人所得稅辦法。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于印發(fā)〈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71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19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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