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為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決定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
二、本公告所稱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辦稅人員身份明確的情況下,受理納稅人涉稅事項申請。
本公告所稱辦稅人員,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被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四、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影印件、授權委托書影印件、電話號碼、人像信息等。
各級稅務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身份信息時,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五、辦稅人員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資料,稅務機關核實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稅務機關應當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納稅人《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見附件1)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稅務代理合同(協(xié)議)原件;
(四)辦稅人員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確有困難的,可攜帶本人居民戶口簿或機動車駕駛證原件辦理;
(五)辦稅人員當場提供授權單位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原件或代理合同(協(xié)議)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經(jīng)稅務機關采集、核實、確認身份信息后辦理當日涉稅事項。
六、稅務機關根據(jù)辦稅服務和稅務管理需要逐步擴大實名辦稅事項范圍并向社會公布。目前,辦稅人員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需實名辦理:
(一)未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的;
(二)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及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
(三)未辦理登記,因臨時經(jīng)營需要代開發(fā)票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需要代開發(fā)票的;
(四)辦理發(fā)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fā)票領用、發(fā)票代開、申請使用經(jīng)營地發(fā)票、發(fā)票真?zhèn)舞b別等發(fā)票類業(yè)務的;
(五)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務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等稅務認定事項的;
(六)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辦理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事項的;
(七)開通網(wǎng)上辦稅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shù)據(jù)信息維護的;
(八)納稅人查詢自身涉稅信息的。
七、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六條所列涉稅事項時,應當在稅務機關進行身份信息核實,確認后方可辦理。身份信息未通過核實、確認的辦稅人員,稅務機關應當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經(jīng)核實、確認后辦理。
八、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在網(wǎng)上稅務局中增加手機驗證環(huán)節(jié)。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fā)送隨機驗證信息,辦稅人員接收驗證信息后,需要進行驗證。驗證通過的,才能繼續(xù)辦理業(yè)務。
九、辦稅人員發(fā)生變化或辦稅人員電話號碼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需及時提交《撤銷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見附件2)。
十、屬于下列類型的納稅人,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應當在稅務機關告知后,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納稅信用D級的納稅人;
(二)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納稅人;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的需要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其他納稅人。
十一、稅務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當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本公告第十條規(guī)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本人經(jīng)告知未到稅務機關辦理身份信息采集的,稅務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的涉稅事項。
十二、納稅人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需簽署《誠信納稅承諾書》(見附件3)。
十三、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栋不帐叶悇站职不帐〉胤蕉悇站株P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辦理稅 務事項授 權委 托書
撤 銷辦理稅 務事項授權委 托書
誠 信納稅承 諾書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