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2018年公告第9號
瀏覽量: 時間:2018-06-23 23:49:23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經(jīng)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權和批準,現(xiàn)將我省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在省內(nèi)跨縣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chǎn)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chǎn)(開采)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縣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chǎn)品,一律在生產(chǎn)(開采)地納稅。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chǎn)品,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稅額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chǎn)品,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額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
二、對磷礦石、雄黃礦石暫緩征收資源稅。
三、在開采、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損失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資源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