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zhì)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以及稅務總局的指導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決定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的含義
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對相關人員的實名信息,進行采集和驗證。經(jīng)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二、實名信息采集
(一)實名信息采集的相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自然人納稅人和經(jīng)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納稅人授權的稅務代理人。
(二)實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證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動電話號碼、人像信息。
(三)身份證件類型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四)實名信息采集方式分為:辦稅服務廳現(xiàn)場采集和互聯(lián)網(wǎng)采集。
三、特殊事項采集驗證
屬于下列類型的特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納稅人,應實名采集身份信息: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具有較重稅收失信行為的;涉及特定稅收事項的;其他稅務機關確定需實名認證的。
特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納稅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后,及時進行身份信息的采集和驗證。
四、實名信息驗證
(一)實名事項業(yè)務范圍包括:廈門市范圍內(nèi)納稅人辦理的全部涉稅(費)、非稅收入業(yè)務。
(二)稅務機關在辦稅人員辦理實名事項時進行實名信息驗證。對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納稅人辦理實名事項前,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實名信息驗證。
(三)實名信息驗證方式分為辦稅服務廳現(xiàn)場驗證和互聯(lián)網(wǎng)實名驗證。
五、實名信息變更
納稅人涉及稅務登記的實名信息發(fā)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變更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納稅人未及時變更辦稅人員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jù)辦稅人員(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個人聲明(附件)等相關資料,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lián)關系。
六、特殊情況處理
(一)稅務機關在進行實名信息采集、驗證時,發(fā)現(xiàn)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的,不予辦理涉稅事項并留存記錄相關信息。情節(jié)嚴重者,將提交公安等部門處理。
(二)稅務機關對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于登記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根據(jù)登記機關登記信息的變化情況,更改該法定代表人與納稅人的關聯(lián)關系;對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的財務負責人和其他辦稅人員,根據(jù)其出具的個人聲明(附件)、公安機關接報案回執(zhí)等相關資料,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lián)關系。
七、保密義務
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八、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稄B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和《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擴大辦稅人員實名辦稅業(yè)務范圍的公告》(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