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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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guī)定,以贛州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7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337元為計算標準,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為1810元/月、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為603元/月。
以上標準自2018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zhí)行。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