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27號印發(fā),根據(jù)2016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guī)章目錄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第六條規(guī)定,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需要,現(xiàn)將合肥市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肥市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調整為工程項目收入的0.5%。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合肥市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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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建筑安裝業(yè), 個人, 承包, 個人所得稅, 有關問題的公告, 合肥市稅務局, 公告, 2018年, 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