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財稅〔2019〕2號《山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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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晉財稅〔2019〕2號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縣(市、區(qū))稅務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qū)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同時,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對《通知》第三條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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