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9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條款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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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條款廢止】
財稅〔2005〕94號
【條款廢止,廢止依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本批復第二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條款廢止?!?/span>
江蘇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fā)〔2005〕52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yǎng)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yè)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yè)性補充養(yǎng)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xù)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二、【條款廢止】關于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