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管函〔2019〕30號《海關總署關稅司關于深圳市深彤鑫貿易有限公司進口大米關稅稅款適用稅率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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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稅司關于深圳市深彤鑫貿易有限公司進口大米關稅稅款適用稅率的復函
稅管函〔2019〕30號
《黃埔海關關于提請明確涉案貨物計核關稅稅款適用稅率的函》(埔關稅函〔2018〕214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就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根據(jù)你關來函所述,深圳市深彤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口人)于2016年11月17日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以下簡稱配額證)申報適用配額內稅率(1%)進口越南原產糯米(中短粒米)一批,于2016年12月23日辦理擔保放行。你關認定,實際貨物為長粒糯米,不能適用配額內稅率,要求進口人按照配額外最惠國稅率(65%)補繳稅款。
考慮到在上述貨物進口時,進口糯米粒型判定尚無國家標準,進口人在貨物擔保放行前未能申請適用協(xié)定稅率存在客觀原因。因此,你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lián)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9號)第十四條有關進口人應當在辦結海關手續(xù)前補充申報的規(guī)定,要求進口人補充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審核確定貨物符合直接運輸規(guī)則后,有關貨物可以適用協(xié)定稅率。
特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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