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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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guī)定,以贛州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8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5106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1953元/月、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651元/月。
以上標準自2019年7月份納稅所屬期開始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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