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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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我州個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出租(轉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住房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6%
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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