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結合云南實際,現(xiàn)將耕地占用稅政策銜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2019年9月1日以前經(jīng)批準占地和未經(jīng)批準但實際占地的,按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規(guī)定的稅收政策和適用稅額標準確定征納事項。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含9月1日)經(jīng)批準占地和未經(jīng)批準但實際占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規(guī)定的稅收政策和適用稅額標準確定征納事項。
三、經(jīng)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
對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四、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对颇鲜〉胤蕉悇站株P于下發(fā)耕地占用稅政策問答的通知》(云地稅三字〔2008〕24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稅三字〔2009〕13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tǒng)一規(guī)范耕地占用稅、契稅票證管理的通知》(云地稅三字﹝2012﹞10號)涉及耕地占用稅的內容,以及《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耕地占用稅管理規(guī)程加強耕地占用稅征管的通知》(云地稅三〔2016〕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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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耕地占用稅法, 實施, 政策, 銜接, 管理, 有關事項的公告, 云南省稅務局, 公告, 2020年, 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