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結合兵團實際,現(xiàn)將兵團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職責劃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將阿拉爾市、鐵門關市、圖木舒克市、可克達拉市、雙河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北屯市、昆玉市等9個市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兵團本級、七師、九師、十一師、十二師、十三師,以及一師、二師、三師、四師、五師、六師、八師、十師、十四師在上述9個市轄區(qū)外的團場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工作,仍由水利部門負責;七師、九師、十二師、十三師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工作,仍由人防部門負責。
二、9個市征期在2021年度、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由水利部門和人防部門分別負責。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三、9個市的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按次繳納的,應于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四、9個市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jù)人防部門核定的收費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五、9個市的稅務部門要加強與水利、人防等部門的合作,持續(xù)優(yōu)化繳費流程、精簡申報資料,推行“非接觸式”繳費服務,拓展“實體、網(wǎng)上、掌上、自助”等多樣化繳費渠道,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
六、9個市的稅務部門應會同財政、水利、人防等部門做好業(yè)務銜接和信息互聯(lián)互通,及時共享非稅收入計征、繳款等信息。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家稅務總局
人民防空辦公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稅務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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