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發(fā)〔2006〕31號《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使用暫行辦法》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使用暫行辦法
(2006年2月28日國家林業(yè)局林場發(fā)〔2006〕31號印發(fā))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是指“中國國家森林公園”(NATIONAL FOREST PARK OF CHINA)名稱、圖形及其組合。
第三條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為國家林業(yè)局專有的官方標志。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的名稱、文字、圖形和色彩。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承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正式批準設立的國家級森林公園均可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作和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不需授權,但不得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制作和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使用該專用標志,必須經國家林業(yè)局授權。
第五條 申請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經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yè)局提出申請。
經國家林業(yè)局審核通過,向提出申請的國家級森林公園頒發(fā)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授權使用書。
第六條 經授權的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在以下場合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
(一)森林公園主要及次要入口附近的顯著位置;
(二)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辦公場所顯著位置;
(三)森林公園景區(qū)景點的指示標牌;
(四)森林公園內用于游覽的服務、接待、娛樂設施及交通工具;
(五)通向森林公園的公路的指示路牌;
(六)森林公園印發(fā)的旅游宣傳品;
(七)森林公園工作人員的制服、名片及辦公用品;
(八)森林公園自主開發(fā)的旅游紀念品、工藝品及產品外包裝;
(九)由森林公園主辦的節(jié)慶、會議、宣傳活動。
未經國家林業(yè)局同意,不得在上述場合以外的地方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統(tǒng)一專用標志。
第七條 屬第六條第一、二項情況下使用的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統(tǒng)一由國家林業(yè)局制作。
第八條 已授權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被撤銷或降級的,其享有該標志的使用權也將被取消。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使用的監(jiān)管,凡發(fā)現違反本辦法使用的,一律責令其糾正。
對已授權森林公園違反本辦法使用拒不糾正的,由國家林業(yè)局取消使用授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使用的,由上一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
未經授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使用且拒不糾正,由國家林業(yè)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侵權責任。
第十條 取消對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的使用授權,由國家林業(yè)局出具取消授權通知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設計說明
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為圓形,外圈為“中國國家森林公園”中、英文名稱,內圈圖案展現的是典型的春夏季森林景觀:透過高大的原始針葉林可以看到遠處藍天映襯下的皚皚雪山,雪山下層巒疊嶂的蒼翠青山、茂密的闊葉林和蜿蜒曲折的河流,充分展示了我國多樣的森林類型和優(yōu)美的森林自然風光;在林間自由飛翔的小鳥,不僅為森林增添了生機,也突出了和諧自然的良好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同時,彎曲的河流也可以看作是林間小路,歡迎和引導公眾走進大森林、親近大自然,體現了森林公園為公眾提供生態(tài)游憩服務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