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fā)〔2020〕66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版)〉的通知》
浙人社發(fā)〔2020〕66號
各市、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強化權力監(jiān)督制約,依據(jù)《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本《裁量基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將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立、改、廢情況,與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同步動態(tài)調(diào)整。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5〕150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版)
序 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j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裁量基準 |
1 |
未經(jīng)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yè)中介活動 |
《就業(yè)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
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
2 |
職業(yè)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yè)信息 |
《就業(yè)促進法》第六十五條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職業(yè)中介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吊銷職業(yè)中介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職業(yè)中介許可證。 |
3 |
職業(yè)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yè)中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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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業(yè)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yè)中介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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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fā)布虛假招聘廣告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6 |
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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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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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法律規(guī)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9 |
職業(yè)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yè)中介許可證、監(jiān)督電話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10 |
職業(yè)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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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職業(yè)中介機構在職業(yè)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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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yè)登記手續(xù)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13 |
職業(yè)中介機構發(fā)布的就業(yè)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nèi)容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 |
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14 |
職業(yè)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yè)中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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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職業(yè)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guī)禁止從事的職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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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職業(yè)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yè)中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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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職業(yè)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yè)務范圍經(jīng)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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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外國人)就業(yè)證和許可證書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 |
收繳就業(yè)證和許可證書,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收繳就業(yè)證和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收繳就業(yè)證和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并處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收繳就業(yè)證和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并處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
19 |
職業(yè)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
《就業(yè)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
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處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處以每人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處以每人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20 |
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guī)定且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拒不改正的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
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處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處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21 |
用人單位以擔?;蚱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
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處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處以每人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處以每人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22 |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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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注:該違法行為案件侵害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的,應按違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處罰。) |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24 |
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 |
《浙江省企業(yè)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1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25 |
未經(jīng)許可,擅自經(jīng)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有違法所得的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26 |
未經(jīng)許可,擅自經(jīng)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沒有違法所得的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
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可處2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可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可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
27 |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 |
28 |
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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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勞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三條 |
責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30 |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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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生育產(chǎn)假規(guī)定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十三條 |
責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32 |
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勞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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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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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jīng)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
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35 |
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①情節(jié)嚴重,但影響不大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②情節(jié)嚴重,造成一定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36 |
未按規(guī)定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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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jiān)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
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38 |
未按規(guī)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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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 |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40 |
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shù) |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處瞞報工資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處瞞報工資數(shù)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處瞞報工資數(shù)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處瞞報工資數(shù)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41 |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及醫(yī)療機構、藥品經(jīng)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
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 |
42 |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
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43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 |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4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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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收受當事人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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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拒不協(xié)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diào)查核實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 |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47 |
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職業(yè)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yè)技能培訓或者職業(yè)技能考核鑒定的規(guī)定 |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 |
48 |
無理抗拒、阻撓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 |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或《浙江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六條 |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49 |
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等,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jù) |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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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經(jīng)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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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銷毀或者轉移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 |
《浙江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六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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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拒不執(zhí)行勞動保障監(jiān)察詢問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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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勞務派遣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騙取勞務派遣經(jīng)營許可證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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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較輕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54 |
未經(jīng)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 |
《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
責令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辦,并處4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辦,并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辦,并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辦,可處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罰款數(shù)額最高不超過12000元;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辦,可處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罰款數(shù)額最高不超過18000元;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辦,可處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罰款數(shù)額最高不超過30000元。 |
55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擅自擴大許可業(yè)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或不按規(guī)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xù) |
《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 |
警告,可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①較輕違法行為,警告,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警告,可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業(yè)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罰款數(shù)額最高不超過30000元。 |
56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yè)務范圍接受代理業(yè)務 |
《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 |
警告,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警告,限期改正,并處4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警告,限期改正,并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警告,限期改正,并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57 |
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
《人才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 |
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①情節(jié)嚴重,但影響不大的,責令改正,并處4000元以下罰款; ②情節(jié)嚴重,造成一定影響的,責令改正,并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③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影響的,責令改正,并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58 |
違反中外合作辦學有關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擅自設立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 |
責令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
59 |
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二條 |
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
60 |
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辦學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且經(jīng)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 |
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0.5倍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61 |
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七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4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62 |
未經(jīng)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向?qū)W生收取的費用,并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63 |
民辦職業(yè)技能培訓(職業(yè)資格培訓)學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等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64 |
民辦職業(yè)技能培訓(職業(yè)資格培訓)學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章程未規(guī)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等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
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②一般違法行為,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③嚴重違法行為,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65 |
民辦職業(yè)技能培訓(職業(yè)資格培訓)學校未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zhì)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qū)徟鷻C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
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66 |
未經(jīng)許可擅自舉辦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
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67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擅自分立、合并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68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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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0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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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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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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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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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4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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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未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備案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
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76 |
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出資人違規(guī)取得回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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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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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較輕違法行為,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②一般違法行為,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③嚴重違法行為,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7 |
未經(jīng)許可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 |
予以取締,責令退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①較輕違法行為,予以取締,責令退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予以取締,責令退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予以取締,責令退還費用,并處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8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在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二條 |
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費用,停止招生并處4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費用,停止招生并處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費用,停止招生并處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
79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0.5倍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0.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80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教學質(zhì)量低下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六條 |
責令限期整頓并予以公告;情節(jié)嚴重、逾期不整頓或者經(jīng)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整頓并予以公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整頓并予以公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整頓并予以公告;逾期不整頓或者經(jīng)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81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七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40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可處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82 |
未經(jīng)許可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項目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許可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并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83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項目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 |
《中外合作職業(yè)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且總額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總額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
84 |
經(jīng)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特定業(yè)務未備案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85 |
經(jīng)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或注銷未書面報告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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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經(jīng)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fā)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yè)務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87 |
經(jīng)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guī)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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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88 |
經(jīng)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nèi)部制度或保存服務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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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經(jīng)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guī)定提交經(jīng)營情況年度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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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勞務派遣單位以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91 |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
《浙江省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400元以下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92 |
企業(yè)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克扣工資 |
《浙江省企業(yè)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93 |
用人單位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94 |
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nóng)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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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nóng)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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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開設或者使用農(nóng)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zhì)等級、吊銷資質(zhì)證書等處罰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zhì)等級、吊銷資質(zhì)證書等處罰。 |
96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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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nóng)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jīng)農(nóng)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99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jiān)督管理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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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jiān)督管理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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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xiàn)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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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nóng)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03 |
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nóng)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
《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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