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fā)〔2020〕67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重大行政決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重大行政決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人社發(fā)〔2020〕67號
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重大行政決策管理辦法》已經廳領導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重大行政決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重大決策)是指本廳依照法定職權作出的關系全省人力社保事業(yè)發(fā)展全局,社會影響面廣,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省人力社保改革與發(fā)展規(guī)劃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起草擬報請省政府同意或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fā)的重要規(guī)范性文件;
(三)制定全省人力社保事業(yè)發(fā)展年度重要工作舉措;
(四)對全省人力社保事業(yè)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作出重大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
重大決策工作中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
第四條 廳各業(yè)務處室(單位)是重大決策的承辦和執(zhí)行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重大決策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包括調研、起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重大決策的執(zhí)行、跟蹤評估、調整完善等工作。重大決策涉及兩個以上處室(單位)的,由廳辦公室確定承辦和執(zhí)行機構。廳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組織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五條 廳辦公室會同廳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編制年度重大決策事項目錄。
編制重大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堅持職權法定、因地制宜、程序正當、適時調整的原則。
第六條 廳辦公室應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開展下一年度重大決策事項建議的征集工作。事項建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征集:
(一)廳領導、各業(yè)務處室(單位)提出的建議;
(二)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的建議;
(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建議、提案;
(四)通過門戶網站、媒體等方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征集。
第七條 廳辦公室將征集的事項建議分別交相關業(yè)務處室(單位)承辦。承辦處室(單位)應當組織對征集的事項建議研究論證,并及時提出事項目錄報廳辦公室,由廳辦公室上報廳黨組集體討論審議。
第八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廳辦公室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年度重大決策事項目錄清單。目錄清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名稱;
(二)重大決策主體及承辦處室(單位);
(三)重大決策法律法規(guī)政策依據;
(四)是否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
(五)計劃完成時間。
第九條 承辦處室(單位)可以根據年度工作任務的增減、變更等實際情況,提出調整重大決策事項目錄的建議,參照事項目錄編制程序進行調整后,由廳辦公室及時將調整后的目錄清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承辦處室(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xié)商協(xié)調的基礎上,擬定重大決策草案。
第十一條 承辦處室(單位)在起草重大決策草案過程中,要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負責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一)組織公眾參與應當采取座談會等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形式充分聽取意見。重大決策方案形成后,應當通過廳門戶網站公告重大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征求社會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二)組織專家論證一般應當采用會議形式,難以召開會議的,可以采取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形式。專家參與論證后,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
(三)組織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后應當形成評估報告,提出評估意見,明確風險點,并提出防范措施和處置方案。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起草重大決策草案過程中存在較大分歧的,承辦處室(單位)可以向廳黨組提出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重大決策事項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xié)商的,經協(xié)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廳黨組說明爭議焦點、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承辦處室(單位)的意見和理由。
第十三條 重大決策草案提交廳黨組討論決定前,應當由廳政策法規(guī)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
承辦處室(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十四條 承辦處室(單位)提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重大決策草案及制定依據、履行程序說明等相關材料。合法性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草案是否履行相關程序;
(三)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規(guī)定;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 承辦處室(單位)提請廳黨組集體討論的重大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草案及起草依據、重點政策說明等材料;
(二)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說明,包含各方面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及書面論證評估報告;
(三)合法性審查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四)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重大決策草案應當經廳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研究討論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如實載明。
第十七條 重大決策出臺前應當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決策出臺后,廳辦公室應當在廳門戶網站及時公布,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并同步進行政策解讀。
第十九條 承辦處室(單位)應當跟蹤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必要時開展執(zhí)行情況評估,并視情提出調整建議。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內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