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務發(fā)〔2023〕114號《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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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的通知》
浙商務發(fā)〔2023〕114號
各市、縣(市、區(qū))商務主管部門:
《浙江省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已經(jīng)2023年第21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化標準》、《浙江省商務廳關于調(diào)整商務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細化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浙江省商務廳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