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辦發(fā)〔2018〕4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吉林省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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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吉林省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發(fā)〔2018〕45號
印發(fā)吉林省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發(fā)〔2018〕4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qū)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16日
吉林省科學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1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科學數據開放共享水平,為推動“數字吉林”建設和數字經濟發(fā)展提供科學數據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數據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通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開發(fā)等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觀測監(jiān)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學研究活動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預算資金支持開展的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吉林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科學數據相關活動,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條 科學數據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安全可控、分散自建、數據共享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能力建設,促進開放共享。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科學數據采集生產、使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不得利用科學數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全省科學數據管理工作實行省政府統籌、各部門與各市(州)政府分工負責的體制。
第七條 省科技廳牽頭負責全省科學數據的宏觀管理與綜合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起草制定全省科學數據管理有關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數據管理政策;
(二)協調推動科學數據規(guī)范管理、開放共享及評價考核工作;
(三)統籌推進吉林省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平臺建設與發(fā)展,并提供相關條件保障。
第八條 省級和各市(州)相關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在科學數據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qū))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和規(guī)章制度,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科學數據管理政策;
(二)指導所屬法人單位加強和規(guī)范科學數據管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好科學數據定密工作;
(四)統籌推進本部門(本地區(qū))科學數據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可建設本部門(本地區(qū))的科學數據中心;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機制,組織開展本部門(本地區(qū))所屬法人單位科學數據工作的評價考核。
第九條 在吉林省內注冊的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yè)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以下統稱法人單位)是科學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科學數據管理制度;
(二)按照科學數據標準規(guī)范進行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審核匯交和長期保存,確保數據質量;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學數據管理系統,可公開的數據及時更新開放,更好地實現科學數據共享;
(五)負責科學數據管理運行所需軟硬件設施等條件、資金和人員保障。
第十條 省科技廳委托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建立吉林省科學數據中心(以下簡稱省科學數據中心)作為我省科學數據日常管理機構,省科學數據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起草制定吉林省科學數據標準規(guī)范;
(二)負責吉林省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平臺具體承建工作,承擔全省科學數據的匯交、審核、宣傳、培訓、咨詢與技術支持的保障服務工作;
(三)負責全省科學數據的分級分類、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四)負責全省科學數據的保管,保障科學數據安全,依法依規(guī)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五)負責與國家科學數據網絡管理平臺的數據對接工作,加強區(qū)域內外科學數據方面交流與合作;
(六)在省科學數據中心建設基礎上,會同有條件的單位合作建設科學數據分中心。
第三章 采集、匯交與保存
第十一條 法人單位及科學數據生產者要按照吉林省科學數據標準規(guī)范組織開展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數據集。
第十二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應建立科學數據匯交制度,在省科學數據中心及數據分中心的相關平臺上開展科學數據匯交工作。
第十三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的全省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在簽訂合同或任務書時,須根據項目的研究性質確定是否提交科學數據。需要提交的,由項目牽頭單位在結題驗收前將科學數據目錄匯交至省科學數據中心,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項目結題驗收。項目/課題驗收后產生的科學數據也應匯交。
第十四條 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撰寫并發(fā)表論文時需提交相應科學數據的,論文作者應在論文發(fā)表前將科學數據上交至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學數據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匯交。
鼓勵社會資金或自有資金形成的其他科學數據向省科學數據中心匯交。
第十六條 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保存制度,保障科學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條 科學數據的匯交情況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申報省級科技項目后續(xù)支持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共享與利用
第十八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tài)、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由省科學數據中心整合至吉林省科技數據共享服務平臺并面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開放共享。
第十九條 法人單位要對科學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明確科學數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開放條件、開放對象和審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向社會開放共享。
鼓勵法人單位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yè)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積極推動科學數據出版和傳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員整理發(fā)表產權清晰、準確完整、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一條 科學數據使用者應遵守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在論文發(fā)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二條 法人單位在匯交科學數據時需說明共享范圍、權限以及收費標準。對于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huán)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當無償提供。對于因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guī)有特殊規(guī)定的,遵從其規(guī)定。
第五章 保密與安全
第二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科學數據,不得對外開放共享;確需對外開放的,省科學數據中心要與科學數據所屬單位共同對科學數據利用目的、用戶資質、保密條件等進行審查,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第二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采集生產、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管理與使用制度,對制作、審核、登記、拷貝、傳輸、銷毀等環(huán)節(jié)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五條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明確提出利用數據的類別、范圍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規(guī)定程序報主管部門批準。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法人單位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并與用戶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學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加強數據下載的認證、授權等防護管理,防止數據被惡意使用。對于需對外公布的科學數據開放目錄或需對外提供的科學數據,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安全保密審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 省科學數據中心和法人單位應建立網絡安全保障體系,完善數據管控、屬性管理、身份識別、行為追溯、黑名單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擊、防病毒等安全防護體系。
第二十八條 省科學數據中心應建立應急管理和容災備份機制,按照要求建立應急管理系統,對重要的科學數據進行異地備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于偽造數據、侵犯知識產權、不按規(guī)定匯交數據等行為,主管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處分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