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政辦〔2020〕91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龍巖市政務數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龍巖市政務數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龍政辦〔2020〕91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龍巖經開區(qū)(龍巖高新區(qū))、廈龍合作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龍巖市政務數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市政務數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政務數據管理,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和開發(fā)利用,根據《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非涉密政務數據的目錄編制、采集處理、登記匯聚、共享服務、開放開發(fā)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組織職能的組織和公共服務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獲取的或者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數據。
第四條 政務數據的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籌管理、應匯盡匯、按需共享、鼓勵開發(fā)、有序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大數據和政務服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大數據局)負責政務數據的統(tǒng)籌管理,推進政務數據基礎平臺建設和政務數據開發(fā)利用,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龍巖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做好數據安全技術保障。
各數據生產應用單位需明確本單位政務數據管理科室,并指定本單位政務數據專管員,負責做好政務數據的目錄編制、數據采集、登記、匯聚、共享、開放、安全等管理和服務,確保政務數據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及時受理其他部門提出的數據共享需求。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第六條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應明確政務數據管理需求,并將政務數據匯聚共享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凡不符合政務數據匯聚共享要求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市財政局不予安排項目運行維護經費。
第七條建設全市統(tǒng)一的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各縣(市、區(qū))和市直各部門依托統(tǒng)一平臺構建分地區(qū)或分行業(yè)數據資源中心(或子平臺),不得獨立建設跨部門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
第二章 數據登記匯聚
第八條政務數據采集實行目錄管理。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按照政務數據目錄編制的標準規(guī)范,全面、準確編制本單位數據目錄,并在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登記,政務數據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目錄。
第九條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按照本單位政務數據目錄采集數據,并向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匯聚數據。屬于自建業(yè)務系統(tǒng)生成的政務數據應實時匯聚;使用上級系統(tǒng)生成的政務數據應及時申請回流匯聚;無業(yè)務系統(tǒng)處理的政務數據通過人工網絡上傳等方式匯聚。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時匯聚的,應確保共享應用的實際需要,并報市大數據局備案。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能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不再重復采集。
第十條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保障政務數據質量和數據更新維護,開展數據比對、核查、糾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數據共享應用
第十一條 政務數據在數據生產應用單位之間共享應用,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本市所有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僅可以提供給相關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共享使用或者僅部分內容能提供給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尚不具備條件提供給其他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暫不共享類。
共享數據應以無條件共享為主要形式。凡列入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類別的,應當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有關政策作為依據,并報市大數據局備案。
第十二條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共享數據通過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進行管理。無條件共享數據直接從平臺獲??;有條件共享數據通過平臺提出申請,市大數據局按照規(guī)定程序予以審定,并會同相關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反饋??梢怨蚕淼挠墒写髷祿行募皶r授予相應訪問權限或提供相應數據,并簽署政務數據使用協(xié)議。
縣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需共享縣級分中心數據的由本級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會同數據生產單位審批,并簽署政務數據使用協(xié)議。
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對共享數據應加強監(jiān)管,根據履職需要合理使用,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第十三條 政務數據根據單位履職需要按需共享,原則上應當依托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進行,通過系統(tǒng)間技術對接的方式實現(xiàn),原則上不批量導出提供數據,不提供自由查詢。
第十四條 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在使用共享數據過程中發(fā)現(xiàn)政務數據不準確等問題應及時通過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進行反饋,數據生成部門應立即組織核實,確有問題的應及時在系統(tǒng)中予以糾正,并將結果反饋給共享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人口、法人、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由市大數據中心負責牽頭組織建設,各領域主題數據庫由相應數據生產應用單位負責建設,通過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統(tǒng)一為市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的自建系統(tǒng)提供服務接口。
第四章數據開放開發(fā)
第十六條市大數據局牽頭組織相關數據生產應用單位編制、公布、更新政務數據開放目錄,并依照政務數據開放目錄,依托統(tǒng)一的政務數據開放平臺向社會開放政務數據。各縣(市、區(qū))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不得建設政務數據開放平臺。
第十七條 政務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普遍開放類和授權開放類。
屬于普遍開放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從政務數據開放平臺獲??;屬于授權開放類的,內資控股法人企業(yè)、高?;蛘呖蒲性核梢酝ㄟ^政務數據開放平臺向市大數據局提出申請。
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應當進行脫敏脫密處理后開放。
第十八條市大數據局會同相關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制定授權開放類政務數據的開放條件。開放條件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結合數據生產應用單位的實際工作情況及時調整。
市大數據局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予以授權,并將授權情況通過平臺公告等方式告知相關數據生產應用單位。
高?;蛘呖蒲性核@得的數據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動。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福建省政務數據開放平臺龍巖分廳提出開放需求申請,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答復,同意的及時列入目錄或者開放,不同意的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政務數據的開發(fā)利用,加強政務數據與社會數據的應用合作,通過項目建設、合作研究等方式,拓展政務數據來源,充分發(fā)揮政務數據價值。涉及將授權開放的數據進行商業(yè)開發(fā)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授權開發(fā)對象。屬于政府取得的授權收入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按照規(guī)定繳入同級財政金庫。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條市信息網絡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會同市大數據局、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大數據中心建立政務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安全應用規(guī)則,制定并督促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
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加強政務數據采集處理、共享應用和公共服務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授權管理,對使用共享數據的具體用途、使用人員、批準人員、數據內容、獲取時間、獲取方式和介質類型等數據進行記錄和監(jiān)管。
第二十二條市信息網絡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政務數據管理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定期對數據生產應用單位開展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并組織演練,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加強保密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不得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上發(fā)布和交換。
第二十四條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加強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建立應急處置、備份恢復機制,保障數據、平臺安全、可靠運行。對信息資源及副本建立應用日志審計,確保信息匯聚、共享、查詢、比對、下載、分析研判、訪問和更新維護情況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記錄保留時間不少于半年,并根據需要將使用日志推送給相應的數據生產應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因共享數據需要接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接入信息系統(tǒng)需通過專業(yè)機構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確保接入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的信息系統(tǒng)安全可靠。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制訂政務數據管理制度,加強數據共享申請和審批管理,配置數據管理員負責本單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并將數據管理員有關信息登記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上。
第二十七條市大數據局對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政務數據登記、采集、匯聚、共享、服務等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加強對技術服務單位服務監(jiān)督評價,評估檢查政務數據開放開發(fā)情況,及時糾正相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八條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在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設計階段需明確本項目相關數據資產,在項目最終驗收前需完成相關數據資產的登記匯聚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可通過服務外包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開展政務數據治理工作,確保政務數據質量。治理工作中應簽訂保密協(xié)議,加強安全監(jiān)督檢查,確保政務數據安全。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根據《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號)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數據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數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龍巖市大數據和政務服務管理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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