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財稅法〔2019〕157號《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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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皖財稅法〔2019〕157號
各市、縣(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各市、縣(區(qū))稅務局,江北、江南集中區(qū)稅務局:
根據(jù)《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19〕2號)要求,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其應減免的個人所得稅,在每人每年8000元稅額的范圍內(nèi)實行限額減免。納稅人取得的上述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應合并計算其減免稅額。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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