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2001〕158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2018年修訂版全文】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地稅〔2001〕158號
依據2018年6月15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訂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征繳行為,公平納稅人稅收負擔,省地稅局制定了《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并經全省地方稅務工作會議討論,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各地在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地稅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guī)范核定征收行為,公平稅收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所得以及承包(租)經營所得,且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
第三條 上述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導致出現以下情況,難以查賬的:
1.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2.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核算的;
3.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4.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guī)定,但并未按規(guī)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五)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條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辦法。定額征收是指地稅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銷售(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進行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地稅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根據納稅人一定經營時期內的銷售(經營)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fā)生額,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辦法。
其他合理的征收辦法是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辦法。
第五條 核定征收要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始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前的15日,通知納稅人申報其生產經營情況,填寫《年(季)度應納稅銷售(經營)額及收益額申請表》;納稅人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將申請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情況和對納稅人以往經營情況的審核,并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核定征收方式。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五)、(六)款,第(四)款第3、4、5項條件的,實行定額征收辦法;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第1、2項條件,但月平均銷售(經營)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原則上也可實行定額征收辦法;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第1、2項條件,并且月平均銷售(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確定納稅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戶進行調查。典型調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納稅人的5%。
(四)對實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申報情況和典型調查情況,參照同行業(yè)、同規(guī)模和同地域業(yè)戶的生產經營狀況,初步擬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銷售(經營)額和收益額及稅收定額,經業(yè)戶代表和稅務管理人員集體評議后,填寫《年(季)度應納稅銷售(經營)額及收益額申報核定表》報縣(市)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后確定。
對實行核定應所得稅率征收的納稅人,由市、縣(市)稅務機關組織典型調查,分行業(yè)確定應稅所得率。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的核定征收具體方式和核定的定額(應稅所得率)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同時予以張榜公布。
第六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在下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業(yè) | 應稅所得率(%) |
工業(yè) | 5-20 |
交通運輸 | 5-20 |
商業(yè) | 5-20 |
修理、修配 | 7-25 |
建筑安裝業(yè) | 5-20 |
房地產開發(fā) | 10-20 |
農、林、牧、漁業(yè) | 5-20 |
娛樂業(yè) | 15-40 |
中介服務業(yè) | 10-30 |
飲食服務業(yè) | 7-25 |
醫(yī)療服務業(yè) | 5-30 |
社會辦學業(yè) | 5-30 |
其他行業(yè) | 7-30 |
第七條 納稅人進行多業(yè)經營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某一行業(yè)的應稅所得率。
第八條 稅務部門核定的應納稅額,可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定期進行調整。納稅人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的,應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否則按偷稅論處。
第九條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可實行按月或按季自行申報納稅(預繳),具體申報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實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年終不再進行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納稅人,應在年終進行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或者用于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納稅人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納稅期間內的實際數額預繳(應將月、季度應納稅所得額換算成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可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2或1/4預繳。具體預繳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實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填制申報表時,可只填寫應納稅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納稅人,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或年終匯算清繳填制申報表時,可只填寫與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關的項目、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和應納稅額等項目,并在備注欄中注明應稅所得率。
第十二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解釋,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稅務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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