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fā)〔2007〕62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fā)〔2007〕62號
大興安嶺地區(qū)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業(yè)經2007年7月12日省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07年7月27日
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黑龍江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附后)執(zhí)行。
第四條車船稅的計稅標準與方法。
(一)應稅車船所涉及的核定載客人數、排氣量、自重、凈噸位、馬力等計稅標準,以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上述計稅標準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車船自身狀況并參照同類車船確定。
(二)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三)拖船按照發(fā)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凈噸位1噸計算征收。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四)客貨兩用汽車按照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算征收。
(五)汽車和拖帶的掛車均辦理牌照的,分別按自重噸位計算征收。
第五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在農業(yè)(農業(yè)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三)在漁業(y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養(yǎng)殖船的漁業(yè)船舶;
(四)在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用、武警牌照的專用車船;
(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zhí)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六)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六條在2010年年底以前,對我省的城市、農村(包括農場)公共交通車船,經地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暫免征收車船稅。
第七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其中,對單位是指經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對個人是指經營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
第八條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xù)的,以車船購置發(fā)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xù)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fā)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第九條納稅人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十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
(一)車輛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船舶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一條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十二條車船稅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三條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十四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對已完稅或按規(guī)定減免車船稅的車輛,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保險時按照車船稅稅額標準繳納車船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納稅人完稅的證明。除另有規(guī)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給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
第十八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代收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0日內解繳入庫,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代收代繳車船稅報告表》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手續(xù)費。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xù)費納入預算管理,具體標準、撥付流程由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計算繳納。
附件:黑龍江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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