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政綜〔2017〕122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市低保標準的通知》
《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市低保標準的通知》
龍政綜〔2017〕12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龍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龍巖高新區(qū))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jù)《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閩政〔2014〕5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閩政〔2017〕19號)精神,為落實我市城市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的自然增長機制,切實保障城市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經(jīng)研究,決定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標準,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各縣(市、區(qū))城市低保標準按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42%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各縣(市、區(qū))城市低保標準提高為(每人每月):新羅區(qū)630元,永定區(qū)、上杭縣、漳平市580元,武平縣、長汀縣、連城縣538元。各地要做好提標后原有保障對象的補差調(diào)整和新增保障對象的補差核定工作,原則上平均補助水平不低于當?shù)乇U蠘藴实?0%。
二、適度擴大城市低保覆蓋面。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廳“社會救助提標年”專項行動的部署要求,根據(jù)保障標準提高情況適度擴大保障對象覆蓋面,及時將提標后符合條件的新增對象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并落實好因病致貧家庭、成年無業(yè)重度殘疾人低保政策,做到按標施保、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落實。建立和實施城市低保標準增長機制、穩(wěn)步提高城市低保標準和補助水平,是黨和政府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調(diào)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保障資金投入,確保提標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
龍巖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本文鏈接:http://m.fl1002.com/rule/101085.html
本文關鍵詞: 龍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