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發(fā)〔2014〕37號《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的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的通告
并政發(fā)〔2014〕37號
為有效緩解太原市城區(qū)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的交通擁堵,注重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和理賠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jiān)管局、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關于依托社會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服務中心的指導意見(試行)》、《山西省機動車小額財損交通事故快速理賠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市政府決定,建立太原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機制,對太原市城區(qū)范圍內發(fā)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實行快速處理理賠。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立“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服務中心”(簡稱“快處中心”)。發(fā)生符合快速處理理賠條件的財損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采取自行撤離、自行協商的處理方式,到“快處中心”進行處理。公安交管部門、保險公司、糾紛調解機構共同進駐“快處中心”,提供定點處理、模糊定責、集中定損、糾紛就地解決的一站式服務。
二、適用范圍。事故各方均在我省投保的機動車,早7點至晚21點之間在太原市小店區(qū)、迎澤區(qū)、杏花嶺區(qū)、尖草坪區(qū)、萬柏林區(qū)、晉源區(qū)等城六區(qū)范圍內發(fā)生的僅造成車輛損失、不涉及人員傷亡與車外財物損失、基本事實無爭議且車輛不經施救能安全行駛的財損交通事故,可在“快處中心”實行快速處理理賠。
三、快速處理理賠基本流程。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按規(guī)定設立警告標志、報警并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根據交警和保險公司的指導,符合快速處理理賠條件的,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當事人對事故現場和車輛碰撞部位進行拍照,互撥互留聯系電話,并通過拍照或文字形式記錄事故各方駕駛證、行駛證、所屬保險公司等信息,共同約定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前往就近或當事各方共同商定的“快處中心”進行事故定責和車輛定損,并快速撤離現場。
四、凡一方當事人未按照約定時間到達,或未約定時間,且在自行撤離現場之時起3小時內未到“快處中心”處理的,經“快處中心”駐站民警督促未果后,由事故發(fā)生地轄區(qū)交警大隊將未到“快處中心”一方的車輛和駕駛人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按一般程序調查處理。
五、當事人達成到“快處中心”進行事故定責和車輛定損的,應當即行撤離事故現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規(guī)定,當事人應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公安交管部門應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六、發(fā)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快速處理理賠,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公安交管部門和保險公司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處置。(一)造成人員傷亡、車外財物損失(包括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或車上貨物損失的;(二)機動車無有效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交強險標志的;(三)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四)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五)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六)一方當事人逃逸的;(七)事故車輛未經施救,不能自行撤離事故現場的;(八)單方事故的。
七、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