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規(guī)〔2016〕21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取消和調整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取消和調整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武政規(guī)〔2016〕21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31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重點整治“紅頂中介”的通知》(鄂辦發(fā)〔2015〕38號)精神,在前期開展清理的基礎上,經(jīng)研究,決定保留、取消和調整一批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調整內容。保留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52項,取消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11項,調整后不再作為市級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事項14項(詳見后附《保留、取消和調整的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實行動態(tài)管理。未經(jīng)批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調整中介服務事項。
二、相關工作要求。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在市政府門戶網(wǎng)站和市各責任部門網(wǎng)站同步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于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不得設定區(qū)域性、行業(yè)性或者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zhí)業(yè)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shù)量;對于未納入保留的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審批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保留實施;對于行政相對人依照規(guī)定可以自行編制的事項,審批部門不得隨意提高受理門檻,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對于依法由審批部門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應當納入行政審批程序,必須由審批部門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嚴格限定完成時限,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保留、取消和調整的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詳見正文)
附件:武政規(guī)[2016]2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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