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辦發(fā)〔2016〕82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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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發(fā)〔2016〕82號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發(fā)〔2016〕82號
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已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9日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
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憲法宣誓是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國家賦予職責的重要儀式。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依法履職盡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吉林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副職,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廳局管理的二級機構、部分直屬事業(yè)單位的正、副職,在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
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就職宣誓,有關法律或省人大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jiān)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三、省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省長或由省長委托的副省長監(jiān)誓,由省政府秘書長或受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主持。
四、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國徽。
六、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著裝應當整潔、得體。
七、宣誓儀式一般采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jù)省政府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及時分批進行;根據(jù)需要,也可采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后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八、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憲法宣誓。
九、省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向憲法宣誓一般在任職通知下發(fā)后30日內進行。
十、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人員范圍由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由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受主要負責同志委托的負責同志監(jiān)誓,宣誓程序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十一、省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向憲法宣誓工作,由省公務員局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組織。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xié)調,省公務員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向憲法宣誓工作,由各部門組織實施。
十二、宣誓儀式公開進行。
十三、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