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字〔2022〕64號《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張家口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張家口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張政辦字〔2022〕64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管委會,經開區(qū)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屬有關單位:
《張家口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張家口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87號)和《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 文件,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是指對較大火災事故,以及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開展的調查處理工作。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火災事故適用本規(guī)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guī)定或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從其規(guī)定。需要消防救援機構協(xié)助調查的,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調派火災事故調查專家協(xié)助。
第三條 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縣級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發(fā)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自火災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因火災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火災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的,市政府應另行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四條 市政府認為必要時,可調查由縣級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五條 火災事故發(fā)生后,消防救援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請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同意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指定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的組成應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由消防救援機構牽頭,并根據事故具體情況,由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管等行業(yè)部門及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共同派員組成,邀請同級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涉及企業(yè)的,可邀請工會派員參加。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fā)生經過、起火原因、災害成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性質,依法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以及履行本崗位職責的情況,查明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場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等各方主體責任及屬地政府、部門監(jiān)管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馂氖鹿收{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本級政府批復后公布。
第七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確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組織帶領事故調查組人員按照法定程序職責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督促、協(xié)調調查組開展工作。調查組成員應當維護組長權威,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實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火災事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火災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火災事故公正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應回避的情形。
火災事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在調查組成立之日起5日內,向事故調查組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事故調查組應在3日內作出相關人員是否回避決定,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和責任追究組等專門小組,專門小組負責人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
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后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的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牽頭負責,市、縣兩級政府辦公室及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籌備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tǒng)一報送和處置,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xié)調,完成后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xié)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和發(fā)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yè)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驗,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fā)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tǒng)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管、工會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和監(jiān)管部門執(zhí)法監(jiān)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評估事故發(fā)生后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六)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責任追究組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工作,依法對工程建設、建筑物或場所投入使用后使用主體以及消防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日常監(jiān)督檢查等環(huán)節(jié)開展責任倒查,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個人主體責任和政府屬地管理、部門監(jiān)管責任。對地方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及公職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消防安全責任等方面是否存在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等方面開展調查等職責。由紀委監(jiān)委及相關專業(yè)人員組成。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主動配合并如實回答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事故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并蓋章簽名。
第十三條 在查清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事故調查組應圍繞火災發(fā)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對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進行調查,厘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評估所需經費依照財政事權和支持責任劃分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應在火災事故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地址,受理與調查任務相關的舉報,及時組織核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批準可延長60日。調查報告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場所)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fā)生經過和滅火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事故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及工作要求。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并附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可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
第十七條 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應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批復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后,應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并對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涉嫌違反黨的紀律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發(fā)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或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調查組成立的文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批復文件、證據材料等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相關部門應按照批復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yè)納入“黑名單”管理,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應按批復文件,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相關部門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自接到批復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責任處理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送負責牽頭組織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二條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一年內,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應組織評估檢查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具體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二十三條 評估組由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批準成立,可視情由消防救援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和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共同派員參加并邀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視情同步開展對有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執(zhí)行以及紀律檢查建議、監(jiān)察建議中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評估組依據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yè)及同類企業(yè)、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理建議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評估組應采取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和走訪核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評估組在地方政府批準成立后60日內完成評估檢查并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包括相關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實地檢查情況、評估結論等。
第二十七條 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不到位的,由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向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檢察院、法院通報情況,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期間,因工作不到位,又發(fā)生同類火災事故的,應從重從嚴處理。
第二十八條 調查組和評估組成員在工作中應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未經調查、評估組組長允許,調查、評估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重傷的;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以上的;生產經營性場所火災過火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學校、醫(yī)院、養(yǎng)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交通樞紐等部門和單位發(fā)生的引起公眾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火災。
(二)火災等級分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